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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佛山一建材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2024-08-22 13:36|栏目:新闻动态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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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4年5月8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表面加工,检查时生产正常,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报使用水性涂料,但现场喷漆生产线使用油性油漆及稀释剂作为原辅材料。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油性喷漆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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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涂料


执法人员即刻采集油漆样品,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该企业喷漆生产线使用的涂料均为溶剂型涂料(油性油漆),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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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治理设施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使用油性油漆及稀释剂作为生产原辅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喷油性油漆生产线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拟处50.2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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