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财资函〔2024〕15号)要求,为认真谋划一批成熟度高、减排效益明显的项目申报,全力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具体事项如下:
一、激励对象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在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改造的工程减排项目和淘汰相关产污工序的结构减排项目,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以及1年(申请之日起)内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不支持升级改造后仍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和已获得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激励标准
根据“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50%。
三、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自行计算NOx和(或)VOCs减排量,确保减排量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积极配合减排量审核和核查工作。减排量申请材料请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至辖区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方法见下表)。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开展现场核查,确保企业项目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咨询电话)
四、资格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佛山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完善,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没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
(三)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五、减排量审核流程
申报项目的减排量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按照企业自行核算如实申报-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定-省生态环境厅核定抽查的流程开展。企业治理项目NOx和(或)VOCs减排量经属地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业技术团队,按照省定标准对地级以上市上报的认定结果进行抽核,对省市两次审核结果偏差超过5%的,由省生态环境厅退回地市重新核算整改。
六、其他说明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省财政激励资金,最终结果以省的审核意见为准。
附件
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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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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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告》全文
http://sthj.foshan.gov.cn/tzgg/content/post_6038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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