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质量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0号公告,简称“旧版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6号公告,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
实施时间与过渡期安排
新版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均需按照新版规则执行。为确保平稳过渡,设置了过渡期从2025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旧版本规则并行适用。对于已持有旧版规则认证证书的组织,认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结合年度监督或再认证审核实施换版审核。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将换发新版认证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需重点关注的新要求
一、认证业务范围划分
新版规则将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业务范围划分为39大类。认证机构在拟开展的QMS认证业务范围内,需具备至少2名专业领域审核员。
1.认证机构应合理安排审核员的工作量:
(1)每名审核员参加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180天/周期年;
(2)人均每名审核员匹配的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不应超过50张/周期年。
2.审核组需满足以下要求:
(1)审核组应至少有1名专职审核员,并确保该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QMS审核过程;
(2)至少有1名与认证委托人所属认证业务范围相匹配的QMS专业人员,技术专家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
二、初次认证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的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1.实施认证转换
(1)认证机构与原发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均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均需具备获证组织所属认证范围的认可资格
(2)拟转换的认证证书应处于有效状态,且具有认可标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所有类型的QMS认证活动,认证决定过程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且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专职认证人员作出。
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附录C的要求对认证证书进行编号,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认证证书应使用中文。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
三、认证证书查询方式
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1.不得仅提供“国家认监委”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查询路径。
2.不得以“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或近似表述进行广告宣传。
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QMS认证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保信息和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四、落实要求
1.认证机构应组织开展新版规则的学习培训
及时修订有关管理及技术文件,调整和完善认证程序,确保认证人员能力以及认证活动全过程符合新版规则的要求。
2.获证组织应加强新版规则的学习
提升人员能力,适时换版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新版规则要求。
3.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新版规则实施情况评估
加强监督执法,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强化案例警示,形成有效震慑。